保護個人資訊與隱私是我們的最高要務。
我們深知您個人資訊的託付,我們將盡力不負所託,也將遵循以下原則,保障您的個人隱私。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關於台端已提供或將提供本集團或本集團另行取得之個人資料(下稱「個人資料」),謹就本集團之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包括國際傳輸)及揭露,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機關: 對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及揭露之機關為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簡稱「本集團」)。


二、蒐集之目的:本集團得為了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及揭露個人資料:


(1) 境外基金相關業務

(2)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3)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4) 全權委託業務

(5) 其它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核淮項目之業務、或本集團營業所在之任何管轄區域之相關法令允許之業務

(6) 交易之促成(包括交易前之查核及調查)

(7) 與經營業務相關之行銷行為

(8) 客戶管理(包括記錄交易、風險控制、資料分析、資料研究及調查、稽核、詐欺調查及遵守洗錢防制及認識你的客戶)

(9) 本集團履行法律義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

(10) 遵守中華民國法令或本集團應遵循之其他管轄區域之法令

(11) 金融監理需要

(12)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13) 金融爭議處理(包括答辯、準備、參與及回應潛在之法律上請求、調查及政府機關之詢問)

(14) 回覆客戶要求或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包括中華民國境外之政府機關)之要求

(15) 在中華民國法令或本集團營業所在之任何管轄區域之相關法令允許範圍內委託他人處理業務

(16)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個人資料類別:本集團得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及揭露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


(1) 個人資料:姓名;聯絡方式;出生日期及地點;性別;公民身分;身分證字號;稅務及其他識別號碼;銀行帳戶及其他財務資訊;家庭/婚姻狀況;受撫養人資料;法務部公佈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列表(下稱「列表」)中C001-C003、C011-C012、C021-C023之資訊;


(2) 社會活動相關資料:地址;財產;資產;護照號碼;居留狀態;職業;執照;教育背景;營業或聘僱資訊;薪資;列表中C031-C034、 C038-C039、C051-C053、C061、C064、C068之資訊;


(3) 財務相關資料:收入;投資;債務;貸款;信用卡號碼;銀行帳戶;交易及投資經驗;付款紀錄;信用紀錄;業務活動;列表中C081-C088、C093、C101-C103之資訊;及


(4) 其他未分類之資料(列表C132)。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本集團得利用個人資料直到下述事件最後發生時點:(i)上述目的不再適用或相關,(ii)本集團毋須依相關法令或內部規則要求保存個人資料,(iii)個人資料不再是本集團執行業務所必須,(iv)契約中關於保存個人資料之規定不再適用。

(2) 對象:本集團得向下列對象揭露個人資料,並由下列對象使用個人資料:

a) 顧問或其他向本集團提供服務之人;

b) 中華民國或任何其他本集團營業所在或維護資料處理設備所在之管轄區域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及自治機關或公會;

c) 任何可能取得本集團資產及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任何可能參與本集團合併或類似情況之人;

d) 與本集團業務有關之其他銀行及機構(包括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總代理人、私募受委任機構(如有適用)或為推薦之境外基金之總經銷商、過戶代理人、行政代理人、資料傳輸服務業及境外基金公司);

e) 提供委外服務之人;

f) 依法令規定或任何法院或法庭命令而必須向其揭露之任何他人;

g) 與本集團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或合作推廣業務之機構;

h) 本集團為了有效經營業務及進行交易而認為必要之人。

(以上合稱「對象」)


每一對象得在本集團提供個人資料予該對象之活動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及揭露個人資料。


(3) 地區:使用個人資料之地區為中華民國及本集團或任何對象營業或維護資料處理設備所在之任何國家或地區。


(4) 方式:得以任何自動化或非自動化之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傳輸及揭露個人資料(包括使用電子檔案及/或紙本)。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或受個資法保護之人得以書面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集團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集團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集團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3) 得向本集團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集團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請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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